GB 18352.6-201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关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标准,适用于中国第六阶段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二、试验设备:
汽车综合试验舱(点击查看)
三、试验要求(部分):
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1. 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2. 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附录C规定的测试循环、排气取样和分析方法、颗粒物取样和称量方法进行试验。
3. 记录表2和表3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结果和各速度段的COz排放结果。
4. 试验次数和结果判定应根据附录C.1.1的规定确定。每一项试验结果应采用5.3.5确定的Ⅰ型试验劣化系数进行校正,对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汽车,还应乘以根据附录Q测得的Ki系数。每次试验测得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量,应不大于表2或表3规定的限值。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的测量方法,包括车辆检验、底盘测功机试验、路试试验等。标准要求测量方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过程和检测要求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和注册的轻型汽车,不包括进口车辆。同时,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该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