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789-2013是中国国家标准,标题为《辐射防护仪器 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和监测设备》(Radiation Protection Instruments - Equipment for Sampling and Monitoring of Radioactive Inert Gases)。
该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和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标志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设备用于取样和监测环境中的放射性惰性气体,如氪气、氙气等,以评估辐射防护和辐射安全。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对工作场所、排放到环境中的气态排出流以及环境本身的放射性惰性气体进行取样和连续测量的设备。规定的监测是一种连续和实时的测量过程。本标准包括取样过程或用于回顾性实验室分析的样品获取过程。
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必需的一般要求并给出用于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和监测可行方法及设备的实例。本标准是对现行标准GB/T 7165.3-2008的完整扩充,后者仅适用于气态排出流中固定安装的可携式和可移动式的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和监测设备,而本标准扩大覆盖面以包括监测放射性惰性气体可能造成放射性危害的所有场合。设备设计成在正常运行工况以及在应急工况(包括事故期间和事故后)下工作。根据应急工况的特性,可能需要安装专门用于正常运行工况设计的设备和专门用于应急工况设计的其他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下述功能的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器和监测仪:
-在工作场所、排放点的气态排出流以及环境中测量放射性惰性气体的体积活度及其随时间变化;
-在正常运行工况期间以及在应急工况下(包括事故期间和事故后)进行测量;
-当超过预置体积活度或浓度或预置总排放活度时,启动报警﹔
-确定在给定时间范围内排放的气体总活度和(或)提供不同排放气体混合物的组成信息;
-含有惰性气体的空气或气体取样和回顾性分析。
含有同位素219Rn、220Rn和222Rn的氡是天然产生的放射性惰性气体,本标准不考虑对其进行测量。氡及其子体的存在可能明显干扰本标准涉及的惰性气体的正确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机械特性、电气和电子特性、辐射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正确鉴定和合格证书。如果设备作为核设施辐射连续监测中央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可能要有与那些系统有关的其他标准的附加要求。
二、试验项目:
温度试验、温度冲击试验、相对湿度试验、机械冲击试验等
三、试验设备:
恒温恒湿试验箱、温度冲击试验箱、冲击试验台等。
四、设备厂商:
环仪仪器
五、试验程序(部分):
温度试验方法
探测装置应受到一合适的试验源照射以给出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的已知标称读数。
应在气候箱内进行本项试验。除非设备对湿度的变化灵敏,否则一般不需要控制气候箱内的湿度。温度应在制造厂与用户商定的温度范围内的每个极限值下至少保持4 h。在此期间的最后30 min内得到的读数应在适当的允值范围内。
此外,应在表3中温度范围的中点温度获得一个读数。如果在中点温度的读数超出监测仪在参考温度下获得读数的±10%,制造厂应说明读数在该点的差异。
温度冲击试验方法
应使用足够强的r辐射源照射监测仪,使其在试验量程内大约中间刻度产生一个相当于惰性气体活度或浓度的指示值。将设备置于20 ℃±2℃的温度中并至少稳定40 min。然后,在5 min 内将温度升至40 ℃。应在5 min时记录响应并在随后的2h内每隔15 min记录一次响应。使设备恢复至20 ℃±2℃ 的温度并经过4 h。在5 min 内将温度降至-10 ℃(10 ℃仅用于室内使用的设备)。应在5 min时记录响应并在随后的2h内每隔15 min记录一次响应。专门用于室内的设备仅进行高温35 ℃、低温10 ℃的试验。
通过遵循GB/T 29789-2013标准,制造商可以确保放射性惰性气体取样和监测设备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提供可靠的气体取样和监测功能。使用者可以根据该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设备,并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以保障辐射防护和辐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