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776-2011 道路车辆 3.5 t以上的商用车报警系统》是中国国家标准,它规定了商用车辆(总质量大于等于3.5吨)报警系统的要求。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最大允许总质量超过3.5t的商用车报警系统(VAS)的术语、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检测/探测并警示车门,行李箱盖,发动机罩等的非正常开启、发生紧急情况以及驾驶室倾斜和挂车脱钩或断电等的车辆报警系统,包括车辆原始配备以及后续加装的车辆报警系统。
附录A中给出了有关车内防护系统功能试验的3个试验示例。
二、试验项目:
温度/湿度加速老化试验、盐雾腐蚀试验、振动试验、机械冲击试验、跌落试验等。
三、试验设备:
恒温恒湿试验箱、盐雾试验机、振动试验台、冲击试验台、跌落试验机。
四、设备厂商:
环仪仪器
五、试验程序(部分):
温度/湿度加速老化试验:
在如下试验条件下VAS应进行基本试验并满足其要求(见5.3)。
除电池外,设计环境温度在-40 ℃~85℃之间的部件应在+85℃的条件下进行;设计环境温度在-40 ℃~+125 ℃之间的部件应在125 ℃的条件下进行。
按+125℃试验的部件,应按5.5.5的e)~h)采用+125℃的试验温度级进行试验。然后装人VAS系统中采用85℃的试验温度按5.5.5步骤进行。
试验包括10个循环,每个循环为24 h,按下面的试验顺序进行(如图2所示)。
5.5.5 试验循环如下:
a)试验室温度保持在tc=23 ℃±5 ℃,相对湿度(RH)在45%~75%之间,保持4 h。
b)0.5 h内使温度tc上升到55℃±2 ℃,相对湿度(RH)为95%~99%。
c)tc在55℃±2℃,相对湿度(RH)为95%~99%保持10 h。
d)2.5 h内将温度tc降低到-40 ℃±2 ℃。
e)在-40 ℃±2℃下保持2 h。
f)在1.5h内按4.2.8和表2条件将tc升高到采用的试验温度。
g)按4.2.8和表⒉条件使tc在采用的试验温度下保持2 h。
h)tc在1.5 h内恢复到23 ℃±5 ℃。
最后一个循环应在达到结露点时停止。试验后VAS应满足基本试验的要求(见5.3)。
注:在5.5.5的d)、e)、f)、g)、h)阶段,不控制相对湿度。
如果试验室达到规定的试验温度级需要1.5 h以上,可相应延长f)的时间,并缩短a)的时间。
在一个循环结束时试验可以中断。试验中断期间,试验样品应保持在23 ℃±5 ℃和45%~75%相对湿度下,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中断时间。
上述所提供的试验温度可能不是部件安装在发动机舱内所经受的最高温度。当零部件打算安装在发动机罩下靠近发动机时,试验温度应在140 ℃。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商用车辆(总质量大于等于3.5吨)配备的报警系统满足一定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以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商用车辆通常用于货运和运输任务,因此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对于保障道路安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