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12-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2部分:盐雾试验》是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AVIC)发布的标准,属于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的一部分。
这个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进行盐雾试验的一般要求、试验方法和试验程序。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盐雾环境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飞机上会受到盐雾影响的机载设备。
二、试验项目:
盐雾试验。
三、试验设备:
盐雾试验箱。
四、设备厂商:
环仪仪器
五、试验程序(部分):
S类设备应进行的标准盐雾试验步骤如下:
a)将5.1规定的盐溶液连续24h或按试验计划规定的时间,喷入试验箱内。在整个暴露周期内,至少每间隔24h测量一次盐雾沉降率和沉降溶液的阳值,以保证沉降率在1mL/(80c㎡•h)~3mL/(80c㎡•h)。
注:推荐更频繁的测量间隔,如果沉降量不满足要求则重复该间隔。
b)试验样品在标准大气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不大于50%条件下干燥24h。在干燥期间不要触动试验样品或对其机械特性进行任何调整。
c)干燥结束后,除非另有规定,应将样品放回盐雾箱内并重复进行一次步骤1和步骤2。
d)干燥结束后,启动试验样品工作,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设备性能标准。
检测结束后,应检查试验样品的腐蚀情况。必要时,可用温度不高于28℃的流动水轻轻冲洗。应分析任何腐蚀对试验样品正常功能造成的直接或潜在影响。
HB 6167.12-2014是一个行业标准,仅用于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的盐雾试验。对于其他类型的设备和系统,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和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