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T 11757-2020《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通用规范》是中国电子行业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术语、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该标准适用于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便携式办公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可参照使用。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试验条件、电性能要求、质量评定程序和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家用电器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以下简称为电池和电池组),属于本标准范围内的便携式家用电器示例如下:
——便携式个人清洁和护理电器;师电动牙刷、利须理发器、磨皮器等;
——便携式个人保健电器。如颈椎/腰椎按摩器、电热护縢、暖手宝等:
——便携式场地清洁心器如拓地机、拖地机、吸尘器、擦窗机、电熨斗、挂烫机等,对于家庭、工厂、商场、超市、场站环境均适用;
——其他类似电备:如照明器具、情趣用品、净化器、加湿器、室内环境(如温湿度/甲醛/PM2.5等)监测仪器等。
上述所列举的便携式家用电器并未包括所有产品,因此未例出的产品并不一定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对于在车辆、船舶、飞机上等特定场合使用的便携式家用供电器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可能会有附加要求。
二、试验项目:
高低温放电容量试验等。
三、试验设备:
高低温试验箱等。
四、设备厂商:
环仪仪器
五、试验程序(部分):
高温放电容量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按4.4规的方法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55℃±2℃的高温箱书恒温2 h,然后以0.2I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试验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按5.2.2规定进行试验,电池高温放电容量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8%,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5%。
注:若制造商规定的放电上限温度低于55℃,本条不适用。
低温放电容量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按4.4规定的方法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2h后,以0.2I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试验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按5.2.2规定进行试验,放电容量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70%。
注:若制造商规定的放电下限温度高于-10℃,本条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