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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温湿度测试要求

时间:2022-02-03 08:25:30 作者:环仪小编 点击:

消防电子产品有很多类型,不同类型的消防电子产品,对温湿度试验的要求也不同,采取测试的等级也不同,下面参考GB/T 16838-2005标准,我们来看看消防电子产品所对应的温湿度测试要求。


消防电子产品


消防电子产品温室度试验要求如下:

参考试验设备:恒温恒湿试验箱

1.高温运行试验:

在条件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应接通电源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功能检测通常在条件试验的最后半小时进行,并在恢复期结束后再进行一次。对某些类型的产品(例如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允许其功能检测在特定的标准检验设备中进行。

高温运行试验要求如下图所示,分为四个等级,Ⅰ、0和Ⅱ、Ⅲ,对应的试验温度为(40±2)℃、(55±2)℃、(70±2)℃,根据产品不同,试验时间分别为16h和2h。

持续时间2h适用于探测器之类的休积较小的试验样品,而持续时间16h则适用于报警控制器之类的体积较大的试验样品。


高温运行试验


2.高温耐久试验:

本试验的产品处于非工作状态,只适用于等级Ⅱ和Ⅲ的产品,对应的试验温度为(55±2)℃、(70±2)℃,持续时间为21h,如下图所示。

高温耐久试验


3.低温运行试验:

在条件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应接通电源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功能检测通常在条件试验的最后半小时进行,并在恢复期结束后再进行一次。

低温运行试验要求如下图,0和Ⅰ等级为一组,Ⅱ、Ⅲ为独立,对应的试验温度为(0±3)℃、(-5±3)℃、(-10±3)℃、(-25±3)℃,试验时间分别为16h和2h。

持续时间2h适用于探测器之类的休积较小的试验样品,而持续时间16h则适用于报警控制器之类的体积较大的试验样品。

低温运行试验


4.低温耐久试验:

本试验的产品处于非工作状态,等级Ⅰ和Ⅲ的试验温度为(-40±3)℃,等级0和Ⅱ试验温度为(-25±3)℃,试验时间均为16h,如下图。


低温耐久试验


5.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在条件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应接通电源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功能检测通常在条件试验的最后半小时进行,并在恢复期结束后再进行一次,具体如下图所示。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6.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在条件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处于非通电状态。功能检测应在恢复期结束后立即进行,相关要求如下图。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7.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在条件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应接通电源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功能检测应在条件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并在恢复期结束后再进行一次。如果有必要的话,功能检测也可以在最后一个循环周期高温段的最后半小时进行。

具体要求如下图所示。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8.交变湿热耐久试验:

在条件试验过程中试验样品处于非通电状态。功能检验应在恢复期结束后立即进行。测试要求如下图所示。


交变湿热耐久试验

标签: 温度试验 环境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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