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4-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4部分:湿热试验》是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AVIC)发布的标准,属于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的一部分。
该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在湿热环境下的试验方法和要求,以评估其在高温、高湿度的环境中的性能和稳定性。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湿热环境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飞机上会经受湿热环境的机载设备。
二、试验项目:
湿热试验。
三、试验设备:
恒温恒湿试验箱。
四、设备厂商:
环仪仪器
五、试验程序(部分):
A类设备的试验步骤
标准湿热环境的试验步骤如下:
a)将受试样品按实际使用状态安装在试验箱内。
b)受试样品在38℃±2℃、相对湿度85%±4%条件下保持稳定。
c)在2h士10min内,将试验箱温度升到50℃±2℃,相对湿度升到95%±4%。
d)保持试验箱温度50℃±2℃和相对湿度95%±4%,时间至少为6h。
e)在以后的16h±15min 内,将温度逐渐降到38℃±2℃或更低。在此期间,保持尽可能高的相对湿度,且不允许低于85%。
f)步骤3~步骤5构成一个循环,重复这些步骤直到共完成2个循环(暴露48h)。
g)暴露期结束后,从试验箱中取出设备并排除冷凝水(不能擦干)。在2个循环完成后的1h 内,给设备施加正常供电,并启动设备工作。设备施加主电源后加热时间最多允许15min。
对于不依靠电力工作的设备,用不超过相应设备类别要求的高温短时工作试验温度加热,加热设备不超过15min,加热结束后,立即进行必要的检测,以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设备性能标准。
HB 6167.4-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4部分:湿热试验是确保民用飞机机载设备在湿热环境下正常工作的重要标准,对于提高飞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