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3153-1983 《船舶机舱监视报警装置技术条件》是一项关于船舶机舱监视报警装置的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船舶机舱监视报警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内容。
一、范围: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民用船舶机舱主辅机设备的连续或巡回监视、报警、测量、显示以及打印记录装置(以下称报警装置)。
对于特殊要求的报警装置应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中作补充规定。
二、试验项目:
高温试验、湿热试验、振动试验、摇摆倾斜试验等。
三、试验设备:
恒温恒湿试验箱、振动试验台、摇摆倾斜试验机等。
四、设备厂商:
环仪仪器
五、试验程序(部分):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按GB 2423.4-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进行,根据试验Db的第9条要求,并按CB 3173-83《船舶机舱自动控制和监测装置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按本技术条件第3.2条a , b、c、f款进行初始检查。
试验在最后2小时应按本技术条件的第3.2条b、c款进行中间检测,并满足规定要求。
试验在大气条件下恢复1至2小时后,进行本技术条件3.2条a 、 b、c、f款进行检查,并满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