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3250-1986 《船舶辅机电气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是非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380V,交流60Hz、额定电压至440V,以及直流额定电压至220V的船舶辅机电气控制设备。这些控制设备主要用于对船舶辅机或船舶专用装置等进行控制、测量、保护和调节。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380V,交流60Hz、额定电压至440V,以及直流额定电压至220V的船舶辅机电气控制设备(以下简称控制设备)。该控制设备作为对船舶辅机或船舶专用装置等进行控制、测量、保护和调节之用。
本标准主要规定控制设备的基本要求。与控制设备有关的特殊要求,则由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予以规定。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92号出版物1980年版《船舶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二、试验项目:
高低温试验、湿热试验、振动试验、摇摆倾斜试验等。
三、试验设备:
恒温恒湿试验箱、振动试验台、摇摆倾斜试验机等。
四、设备厂商:
环仪仪器
五、试验程序(部分):
振动试验后:
将产品按正常使用状态固定在振动台上,并通电工作。
按2.6条表1规定的频率与振幅往复扫描1~3次,检查有无共振现象,扫描方式应为对数或线性。对数扫描速度1倍频程/ mi n,线性扫描速度15Hz/ min。
然后在最大共振点上做2 h耐久振动。若无明显共振点,则在30Hz、加速度±0.7g的条件下作2h耐久振动。产品应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向,依次进行上述试验。
试验结束后,产品应无异常、受损现象,并且不允许有放大率5倍以上的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