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539-2019是中国汽车制造业颁布的一个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行业中的表面涂装过程,包括汽车零部件的喷涂、涂装和烤漆等工序。标准规定了不同涂装工序中的VOC排放限值,对于涂装过程中产生的VOC要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排放。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试验设备:
袋子法voc释放量气候舱(点击查看)
三、试验要求(部分):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其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min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连续1 h采样平均值;浓度偏低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4. 监督性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应符合GB 16157、HJ/T 397和HJ/T55中相关要求。
5.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具体来说,标准中规定了不同涂装工序的VOC排放限值,包括底漆、中漆、面漆、清漆、填充剂等。标准还规定了VOC排放测量方法和监测要求,以确保排放的VOC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还对排放控制设施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DB42/1539-2019是一项法律标准,适用于中国汽车制造业中的表面涂装过程。企业和组织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涂装过程中的VOC排放符合标准要求,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