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733-2020是关于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的标准。它详细规定了这类电池和电池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内容。该标准适用于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其他行业领域类似电池和电池组产品也可以参考使用。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其它行业领域类似电池和电池组产品可参考使用。
二、试验项目及设备及设备及设备:
常温充电高温/低温放电试验、高温/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可用:电池高低温试验箱
跌落试验可用:跌落试验机
等试验。
三、推荐厂家:
环仪仪器
四、(部分)试验过程:
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
a)根据试验需求,选择-30℃±2℃或者-20℃±2℃或者-10℃±2℃试验温度;
b)按照5.1.3.1规定充电,在-30℃±2℃或者-20℃±2℃或者-10℃±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2h;
c)在-30℃±2℃或者-20℃±2℃或者-10℃+2℃的试验温度下以0.2I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低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5.1中A级或B级或C级的要求。
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
a)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b)电池组在0℃±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30min后,以0.2ItA充电,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tA,停止充电;
c)电池组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5h后,以0.2It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5.2的要求。
总结:
GA/T 1733-2020这一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采购和使用警用便携式装备中所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其目的是为了统一技术要求,提高产品质量,保障警务人员的安全和装备的正常运行。